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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南宁四种逃债伎俩

识破南宁四种逃债伎俩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12-13 15:13    浏览量:

逃款原理分析,识破逃款伎俩债,作为法律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非法律层面上,一般人均把债理解为一方当事人因某种事由产生的拖欠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的关系。本文主要也就是针对财物之债而言。
 
逃款则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逃款是指债务人或债务相关人通过各种本质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能够引起债的事实、法律状态发生改变的以达到不还债务或少还债务之目的的行为。逃款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导致了债权人增加了实现债权的成本甚至无法实现债权,使企业产生了不良资产,使市场信用受到了质疑,使市场交易充满了危机,使金融秩序受到了破坏,使法院执行面临诸多的困难等等。
 
(一)破产逃款。
 1.名为集体或私营法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它组织。
 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款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3.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4.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5.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6.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7.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8.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二)改制逃债。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三)移资逃债。
 1、直接转移财产(比如,主管部门将其主管的一家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直接转移到另一家非债务人企业,并迅速处置财产);
 2、直接将财产赠与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据法上的特殊规定,将汇票直接背书给第三人);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
 4、以不合理高价买受第三人财产(比如,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而债务人故意违约)。

(四)诉讼逃债。
 1.与关联企业打假官司。
 2.假查封。
 3、利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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